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5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大尹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京NU****的白色江淮牌小型面包车沿饶某某喜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饶某某喜奥大街与健康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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