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6时27分,孙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着团贾线由北向南行驶10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住,经对孙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