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35分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开源路与同裕街交叉口北3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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