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7********,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打工,住泰州市姜某区**城东**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9时许,醉酒无证驾驶悬挂苏MX****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庄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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