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轮椅配件厂工人,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苏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北新区泰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江快速理赔中心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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