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仪征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因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3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丰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阳光装饰城附近路段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