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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平房,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31分许,孙某某驾驶冀G9****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化区观桥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观桥路口西5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孙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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