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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庆安镇****屯,农民。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危险驾驶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庆安县人民大街高杆灯北侧由西向北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刘某某驾驶的黑M1T***号出租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孙某某赔偿了刘某某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28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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