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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AQ****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南洲路出大沙新村东街东72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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