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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有限公司**。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31分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9的小型汽车行至晋中市太谷区康宁东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两次结果为99mg/100ml、101mg/100ml。经鉴定,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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