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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姜山镇昌荣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204线交叉路口向西约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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