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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山东省**院西院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兴东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4.3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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