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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4********,中专文化,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大道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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