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临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骈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骈邑路与南环路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07月24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83mg/100ml。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其自愿认罪认罚、无加重情节、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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