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苑某某幢某某单元某某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送喝醉酒的朋友陈某某回家,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陈某某的豫R*****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对该车未年审不知情),从某某苑小区沿南阳市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数百米至某某宾馆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八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时间点较晚,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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