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1********,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01.6mg/100ml)后,驾驶蒙K2****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区南排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路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