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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号,住兰州市西固区河口南站**家属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2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912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独自在一家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一杯青稞散酒。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西固区新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西工务段门口时,被执勤及民警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3.06㎎/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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