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5********,布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贵J12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丹寨县城往丹寨收费站方向行驶。22时54分,当车行驶至丹寨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2.80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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