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田江街道办事处高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院路北安**栋**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孙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2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孙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