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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客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园**号,住未央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A****5号蓝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路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40.6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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