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沿涞源县迎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源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孙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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