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 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沧县**路口处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