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4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七路纬六路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丁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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