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016,汉族,高中,中共党员,丰城市**局**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镇朋友家吃饭时喝了四五碗米酒,当天17时22分左右孙某某驾驶赣C****小型轿车从**镇**所行至丰城市**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86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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