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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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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楼村**号,住**道**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09月24日17时2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德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鹏宜家小区门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孙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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