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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包庇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阁**,于2019年10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村**阁**内查获疑似伪造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办事处**工作站等13枚印章以及1枚“罗某某”个人印章(经鉴定:涉案的14枚印章中的七枚公章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其住处搜查出的印章系其儿媳妇覃某伪造,为了保护正在怀孕的儿媳妇覃某免受法律制裁,向公安机关虚假供述印章系自己伪造。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企业印章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本人所为,而是其儿媳妇覃某所为。

2019年11月18日,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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