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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集团长春分公司**部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使用手机通过百度贴吧发布出售3只赫曼陆龟和1只豹纹陆龟帖子。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在孙某某工作的中国**集团长春分公司(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查获陆龟5只。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陆龟分别为苏卡达陆龟1只,豹纹陆龟1只,赫曼陆龟3只,上述5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JTES)附录Ⅱ物种,相当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Ⅱ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证明、情况说明、举报线索核查通知书、指认照片;

    (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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