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7*********,汉族,高中文化,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泰州市海陵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南片区大区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莉,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 23日,以泰海检二部报(移)诉〔2020〕5号报送意见书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孙莉和权利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证据需要调取核实,于同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7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先后从湖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67600枚皮蛋、336160枚咸蛋、2146盒16枚装的双黄咸蛋,从邹某某、王某某处购进印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商标标签等,组织工人在成都市温江区**镇**路**号**公司办事处的仓库内贴标、包装后,以正品“**”商品名义对外销售,其中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蛋50330枚、咸蛋82546枚,双黄咸蛋77盒即1232枚,合计销售金额为253868.12元,实际结算得款138910.32元。侦查机关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皮蛋89612枚、咸蛋139544枚,双黄咸蛋21296枚,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521691.12元,合计非法经营数额775559.24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人民币16万元,主动将退货、结算货款解缴侦查机关并及时建议变卖扣押物品,避免了损失扩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77万余元,但实际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退赃,且得到了权利单位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泰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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