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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0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通过原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吴某某以孙某某、王某某等14人名义在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办理14张惠农信用卡供孙某某一人使用,每张卡透支额度两万元,后吴某某在孙某某授意下透支出28万元用于偿还孙某某的贷款及利息,卡逾期后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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