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0********,专科文化,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青岛市**局三级主任科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1年4月、2018年4月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市北区网点先后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后该持卡大量透支,至2018年8月产生逾期后,孙某某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欠款,至案发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91071.48元、美元1119.17元。
后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案发后,孙某某家属代为偿还了上述两张信用卡所欠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8858.23元。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查询,孙某某未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已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数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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