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7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了驾驶大型拖拉机需要,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姓名为孙某某、证号为3301211959********、核发单位为安徽省合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并使用至今。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到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临浦执勤中队处理违章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被依法查扣的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安徽省肥西县农机监理站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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