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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杨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杨某乙骗取了京籍户口,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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