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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居民,住莒南县**路街道**号。于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以来,李某某通过欧某某为孙某某等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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