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识了在故城县郑口镇经营复印门市的翟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因在天猫网站开店需要枣强县环保局出具“无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达标”的证明文件,遂将之前枣强县环保局出具的枣强县*甲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乙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丙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丁皮草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环境达标的证明文件通过微信照片的形式发送给翟某某,让翟某某将枣强县*甲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和枣强县*丙皮草有限公司证明文件的落款日期进行修改;将枣强县**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证明文件的地址、日期进行修改;将枣强县*乙皮草有限公司证明文件的地址、日期进行修改;将枣强县*丁皮草有限公司证明文件的地址进行修改。同时让翟某某将枣强县*甲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证明文件中的公司名称改为“枣强县*戊皮草有限公司”和“枣强县*己皮草有限公司”,由翟某某将修改的证明文件进行打印,孙某某到故城县郑口镇翟某某门市内取走,同时支付给翟某某34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翟某某发送盖有“诸城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印章的证明文件,告知翟某某只要章,由翟某某将“诸城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印章复制到空白纸上,并打印三十张后邮寄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某支付给翟某某3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翟某某发送盖有“诸城市**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文件,翟某某将“诸城市**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复制在一张纸上并打印三十张给孙某某。
上述伪造的证明材料及盖有印章的空白纸,孙某某均未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孙某某伙同翟某某伪造枣强县环保局所开具证明文件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孙某某伙同翟某某伪造“诸城市**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及“诸城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印章的行为,不应入刑处罚,可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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