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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介绍卖淫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绰号孙某乙,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022001********,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单元**室。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23时许,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嫖****,介绍郭某某出台卖淫。贾某某跟王某某约定嫖资为2000元,后贾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郭某某送到汉台区东一环路****酒店楼下,由郭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酒店房间内跟王某某见面。在酒店房间内,王某某现场通过手机微信将2000元嫖资转账到被告人贾某某微****,之后跟郭某某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明知贾某某介绍卖淫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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