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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20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9时49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吉F5T69*号小型轿车,沿靖某某矿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务大厅东侧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被害人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详见靖公交认字[2018]第8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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