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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住**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A****R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环线205公里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印某某发生事故,致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11月30日03时许,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印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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