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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潍坊市**城区**街道**家**村村委**、村**,住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庄**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S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7KM+200M处时撞行人李某某,李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电话报警,事后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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