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B2E证驾驶鲁******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平度市马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旧店镇兰河村南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1日,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王德才、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达成和解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外,孙某某赔偿王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近亲属对孙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孙某某取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