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20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街**号,住址地为威海市文某区**路**号, 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28分许,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某区天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福路***,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与沿城市道路由北向南右转弯入天福路后向西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1日死亡。经认定,孙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