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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罪)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98********,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学院**学院**一班**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学院学生宿舍(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路**园)。孙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权循梅,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驾驶车辆,于2019年5月底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后被公安交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肥西县公安局认定孙某某购买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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