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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昌邑区桦皮厂收费站对周边的乔屯村、漂洋村、新胜村等七个村屯的村民实施免收过路费的政策,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逃避收费,于2018年10月通过其亲属郝某某(已死亡)购买一张伪造的其本人的身份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逃避收费站收费12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但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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