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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与制售假证人员联系,后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姓名为孙某某,证件号为6321221998********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包含正、副本)。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嘉峪关市体育大道与机场路十字向南3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镜铁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姓名为孙某某,证件号为6321221998********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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