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与制售假证人员联系,后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姓名为孙某某,证件号为6321221998********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包含正、副本)。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嘉峪关市体育大道与机场路十字向南3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镜铁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姓名为孙某某,证件号为6321221998********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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