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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址陆川县**镇**小学旁。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了帮李某某办理广西陆川县**镇**路**楼盘的购房手续,以促成购房交易获利,伙同孙某甲(另案处理)联系**信息服务部的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并买卖了一本户口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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