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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90********,汉族,本科文化,南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舒豪,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8月1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14日、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孙某某在朱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安排下,在高某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等3个项目中帮联系公司进行串通投标报价,涉案标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7亿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高某区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将南京市高某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分为A、B二个标段进行招标,控制价分别为116162797.23万元、127829918.14万元。

2019年10月17日,朱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共同对上述标段串通投标。其中朱某某安排孙某某等人联系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林某某组织联系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发公司)、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学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共同串通投标报价。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林某某统一安排决定。

2019年10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博学公司被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价分别为:10919.325101万元、11760.331422万元。后因举报,此次招投标暂停,中标结果未进行公示。

2.2019年12月,南京市高某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高某区荣杨线东延(纬七路)、经五路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106.947916万元。

吴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中标的目的,让孙某某帮联系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后孙某某帮其联系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吴某某还通过林某某联系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帮共同串通投标报价。上述公司投标报价均有吴某某统一安排决定,并由其提供投标保证金。后吴某某未中得该标。

3.2019年12月,南京市高某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高某新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松园路北延工程(凤山路-惠山路)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996.345227万元。

吴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让孙某某帮联系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后孙某某帮其联系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吴某某还通过林某某联系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帮共同串通投标报价。上述公司投标报价均有吴某某统一安排决定,并由其提供投标保证金。后吴某某未中得该标。

2020年1月16日,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未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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