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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不起诉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5********,汉族,初中毕业,唐河县黑龙镇某某厂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黑龙镇某某路。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号白色越野车从唐河县上屯镇沿乡间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上屯镇某某村时,发现该村村民涂某某驾驶的豫R*****在路上挡住去路,孙某某和乘坐人张某某、王某下车与涂某某发生口角,引起撕打,涂某某报警。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发现孙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孙某某带到唐河县上屯镇卫生院进行抽血备检。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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