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1时42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大宋村委吴皇路西侧共滥伐61株杨树,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3.8851立方米。
本院认为,孙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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