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5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0的小型轿车,沿高陵区**村村道行驶到**路**村路段处时,被在此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随即将孙某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并封存。后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的血醇浓度为143.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取笔录等;
2、被不起诉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电子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为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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