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于2019年8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男,系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9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受田某某(已存疑不起诉)指使,将从某某村废品收购站处购买的装有液氯的5个钢瓶运至吉林市龙潭区九站大桥附近放气,邹某某将其中一个钢瓶打开放出有毒气体,气体挥发后逃离现场。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认定邹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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