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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曾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4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园**号楼**单元**。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段某甲在管理“**”、“**”浴池期间私自安装窃水、窃气管线窃取自来水与煤气, 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8日间,经检测:共窃取自来水量446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833.00元,共窃取煤气量9286.6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915.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二个浴池没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者是谁不清。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前三次笔录供述“**”(段某乙)是两个浴池的**,第四至第十一次笔录供述两个浴池的**是段某甲,段某乙证言证实段某甲是两个浴池的**,卷中其他证人证言有人证实段某甲是浴池**,有人证实听说浴池**叫“**”,因此本案浴池实际经营者是谁不清,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作为盗窃共犯的事实不清。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占有目的不清。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前三次笔录供述“**”明知窃水、窃气行为,安排工人私自接的窃水、窃气管,第四至第十一次笔录供述自己是私自窃水、窃气行为人,目前又供述自己不知道窃水、窃气行为,卷中除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浴池窃水事实,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有窃水、窃气的证据,因此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作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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